6月20日,,兩男一女在尖草坪區(qū)甘草茆村附近山區(qū)徒步旅行時,,由于對山內情況不了解,缺乏戶外徒步經驗被困山林,。接到報警后,,公安、消防和藍天救援隊一行約50人,,經過近8個小時艱苦搜救,,將3人帶出大山。(《太原晚報》6月22日)
稍加留意就會發(fā)現,,每年這個適合戶外游玩的季節(jié),,都有類似的事情發(fā)生。這背后,,有些共性的問題值得關注,。
驢友徒步探險遇困,公安,、消防和民間救援力量成功將其救出,。看似大團圓的結局,,背后卻深藏諸多隱憂,。一者,不是所有的救援都會成功,,難于救出或在救援路上出現意外怎么辦,?二來,救援也是有成本的,,無論是公安消防,,還是民間志愿者,深入不曾熟悉過的險境,,還要將傷者帶出大山,,困難可想而知,有限的資源哪經得起如此揮霍,?如果其他地方同時又發(fā)生重大險情呢,?
“我們盡情探險,反正遇到困難有救援隊幫我們,?!辈恢@些驢友是否有過這樣的念頭,但事實常常如此,。
“不給別人添麻煩”是成年人的道德共識,,而有些驢友卻偏偏反其道而行之,越是鮮有人至的深山險境,,甚至是明令禁止探險的區(qū)域,,越是吸引他們,。不得不說,“作”也是一種權利,,風險自擔就好,。不過在危險真的來臨時,事情就沒那么簡單了:面對驢友及家屬求助,,有關部門不得不救,,隨著驢友隊伍的日漸龐大,救助資源不堪重負,,甚至成了某些人心中免費的后勤保障,。
無論從法律法規(guī)還是人道主義的角度來說,救都是必須,,但免費卻未必,。按照《侵權責任法》的規(guī)定,經營性場所,、營利性場所的經營者,、組織者或者受益人有保障消費者安全的法定義務。這意味著,,買票進入景區(qū)的游客,,景區(qū)有免費救援的法定義務,但私自進入未開發(fā)區(qū)域探險的不在此列,。事實上,,按照《旅游法》的有關規(guī)定,旅游者接受相關組織或者機構的救助后,,應當支付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,。這意味著,有償救援在法律上并無障礙,。 戶外探險是有門檻的,,不僅體現在驢友自身要做好準備——絕不在準備不充分的情況下貿然赴險,也應當體現在意外善后環(huán)節(jié)中——自己為救援埋單,。探險是權利,,為救助支付必要的費用也是義務,只有權利和義務對等,,才能夠引導驢友理性探險,,也避免公共救助資源被一再透支。宣傳固不可少,,而類似有償救援的制度建設,,同樣也很重要。